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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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CHINA  LIGHT  INDUSTRY  ENTERPRISES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生产、经销、开发轻工产品的轻工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有关机构、相关单位和热心于轻工企业投资发展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轻工全行业、为会员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协助轻工行业投融资活动,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协调轻工企业投资发展事业。在中外轻工企业间及致力于发展轻工业的中外金融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媒介作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经济技术合作,为我国轻工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在相关投融资服务中,维护企业、产品的有关质量,以及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党委。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改革开放和对外合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介绍国家经济建设形势、产业政策和吸引外资的导向性指南,传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成果与经验。

    (二)发展同国外有关团体组织、金融界、公司、企业的联系,开展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建立民间合作关系,组织出国考察,接待国际来访,组织参与国内外国际性的展销活动,推动中外轻工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投资发展合作。

    (三)为轻工行业产业集群进行金融服务。为中外轻工企业、公司和有关经济团体提供调研、咨询等服务。为我国中西部地区轻工业的投资发展、为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协作提供服务。推动部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四)调查了解轻工企业投资发展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收集整理轻工各行业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信息,引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六)举办适合轻工企业需要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帮助轻工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之间交流投资发展方面的经验,研讨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及相关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轻工行业投资发展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轻工企业及轻工企业投资发展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五)在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工作中有一定经验和从事相关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个人,对在轻工企业投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并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实业家等,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国资委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资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资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年1月4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