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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吕建民浏览次数: 日期: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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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吕建民

                  

一、劳动关系的现状

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完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转型,使单一公有制(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下的计划经济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伴随这一历史进程,劳动者的地位、性质和状态都发生了改变。劳动与资本,这一市场经济形态下最典型的社会关系再次复活了。并且达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度与规模。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受内外条件制约,选择了独特的发展道路。1956年完成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建立起可以称之为经典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从此消除了劳动与资本相对立的社会条件。从1978年开始的进程,本质上渐进地重构了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确立是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因素。例如,社会利益的再分化,产生了雇佣劳动对资本的关系,产生了劳动的依附性和资本的强势地位。抛开有关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和市场化等中性的社会学概念,恩格斯百年前描述的社会现实:“我们现在是生活在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的条件下,在这里,居民中的一个人数众多并且不断增长的阶级,只有为生产资料(工具、机器、原料)和生活资料占有者工作以挣得工资才能生存”。在今日的我国,这一“人数众多”的群体既包括城市中传统产业工人、新兴服务贸易业的职工、高科技产业的白领阶层、公共事业部门的职工,也包括离开土地卷入城市化浪潮的农民工;既包括国有企业的职工,也包括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雇员,他们组成了中国现代劳动者的整体,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构成中国人民的绝大部分。

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改革引发的劳动关系的演变:劳动者已经成为“雇佣劳动者”。雇佣劳动的定义是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相对于雇佣劳动主体的是由资本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所构成的雇主阶层,即通常所说的资本家。两者在现实的生产方式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完全是名符其实的劳资关系。这里,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利益结构是二元的,它们互为前提且相互依存。企业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零和游戏,资本的份额即利润越增加,则劳动的份额即工资就越降低,反之亦然。

另一个显著的趋势表现为单个的劳动者日益聚合为扩大的群体。这一趋势被社会化大生产的规模经济、科学和精细的劳动分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紧密联系以及劳动者在职场内大规模的聚集等极大地强化了。虽然存在着不同企业与行业、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性别与年龄组别等方面的差异,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日趋一致,在工资、劳动条件、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具有近似的利益。单个的劳动者处处面对强大的雇主还很常见,但是,团结起来的劳动者增强了自信心,集体力量的意外收获使他们更愿意联合起来一致行动。为了应对有组织的劳动者,雇主也会形成自己的行业组织,通过内部妥协增强整体的有利地位。所谓集体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的共同作用下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集体劳动争议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趋势。

经济发展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迅速膨胀,政府从优先增长的立场出发,把人为地压低工资作为吸引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放任市场的力量在调节劳动力价格即货币工资时的自发性,造成市场供求关系和劳资力量对比的失衡。大量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企业充斥着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在品牌、技术、创意和市场严重依赖境外投资者的条件下,产值的增长消耗了大量资源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环境代价。

制造业以普遍地使用机器和细化的劳动分工为前提,分工越细劳动就越简单,于是,在中国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当中,除了比例很低的白领阶层能够在创造性劳动中获得精神满足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之外,绝大多数人仅把工作当成谋生的手段,当作生命乐趣的让渡与牺牲,异化劳动仍然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劳动力的要素化和作为人的权利被割裂开来,不均衡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的工作职位更加不稳定。除了少数垄断性国有大型企业外,劳动者在某一企业的平均持续就业时间是非常短的,频繁地被解雇和再就业增加了劳动者不安全感和挫折感。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议价能力都会降低,他还会受到来自其他劳动者的竞争和排挤,那些更年轻、更愿意贱卖的劳动者成了他的天敌。

此外,劳动条件的恶化时刻威胁着劳动者的生理和精神健康。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肢体伤残等给更多的劳动者带来的永久性损害。十九世纪欧洲的“血汗工厂”在东方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显现,某地的“世界工厂”里面,游荡着曼彻斯特资本主义的幽灵;在政府管理难以达到的地方,黑煤窑、黑包工等控制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也死灰复燃。

在可见的未来,中国面临工业化和城镇化两大浪潮的冲击,将有数亿的城市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加入到劳动者的大军中去。雇佣劳动仍然是大多数劳动者的生存方式,换言之,雇佣劳动将会大规模的、长期的存在下去,不会自然而然地成为历史的遗迹。赋予现实的劳动关系“雇佣劳动”或其他什么名称并不重要。说出事实的本质不等于否定它的现实性、合理性。应该拚弃在道德的一般意义上对雇佣劳动进行指责,正视其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这里只需指明中国现实的劳动关系充满了劳动与资本的对峙就足够了。

   

二、什么是集体谈判制度

专家学者们对集体谈判制度做出多种定义但很难取得一致的意见,归因于对一个复杂的社会事物存在着不同的观察视角。集体谈判与集体谈判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如同商业活动和资本盈利行为与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一样。在历史上,集体谈判是一种劳动者自发地组织起来与雇主就劳动报酬为核心的劳动条件进行讨价还价甚至集体抗争的行为。经历了近一百年的演化过程,国家终于以立法形式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所展现的的是,制度本身不过是现实存在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法权仅仅是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并以强制力保障的早已存在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基于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生命、自由与财产”对全体人民具有同样的效力,追求幸福是劳动者的天然权利,它衍生了集体谈判的必要条件“劳动三权”,即团结权、谈判权与罢工权。集体谈判制度建立发展的过程可以看作劳动者通过斗争,付出代价逐步确立“劳动三权”的过程。资本主义之初,劳动与资本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资本趋利的本性表现为原始积累的残酷性。为了缓和阶级斗争,调合社会矛盾,集体谈判制度的设计者把集体谈判权单方面地赋予了劳动者,通过国家立法将“劳动三权”合法化、制度化。工会成为合法的组织,劳动者派出自己的代表与各层面的雇主进行谈判,并以威胁罢工或集体行动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至被刑事追究。只是到了劳动已经成长为总体上可以与资本相抗衡的状态时,国家才开始限制和规范工会的行为,强调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的对等性,防止工会的垄断地位对劳动要素市场的破坏,以及工会政治化带来的弊端。

集体谈判可以被视为劳动者与雇主就前者的集体经济诉求与后者愿意支付的代价之间进行的谈判。在资本主义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有效地终结了几个世纪中劳资之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在这种斗争中从来没有胜利者,劳资双方别无选择地接受了集体谈判这种形式,将双方平等地就涉及各自利益的问题进行理性的谈判视为唯一正确的选择。

    集体谈判制度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新自由主义兴起时已经“尽善尽美”。它无愧为现代“至善”的创造,使劳资双方由宿敌变成伙伴并促进了社会和谐。但是,当人们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赞同用集体谈判的钥匙来打开中国劳资关系之锁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在集体谈判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所隐藏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因素,这种生吞活剥式的实践,很可能带来“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结果。因此,深入探讨集体谈判制度的成因以及演进的机理,对于在中国推行这一制度的复杂的社会试验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集体谈判制度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发育起来的。十九世纪下半叶,集体谈判首先发端于资本主义最发达的欧洲和北美地区不是偶然的。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社会已经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现代化转型,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如果追溯到更早的现代资本主义的萌芽期,我们就会发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历了数百年的漫长历程。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提出了经典的市场经济理论。在他看来,一个自由放任的市场是最好的经济制度,可以无障碍地促成国民财富的增长。在这样的市场中,每个人受私欲的驱使谋求各自的利益就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公益。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是愚蠢的,因为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会比自视高明的政府做得更好。

1929年,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生产停滞、市场萎缩和股市的崩溃接踵而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也是有缺陷的,均衡的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凯恩斯发现有效需求不足是导致周期性生产过剩和市场波动的原因。适当的干预市场成了一副灵丹妙药。实行了政府直接投资、建立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降低利率和促进就业的经济政策。形成著名的凯恩斯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三十年,成就了现代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直到第一次海湾战争引发了全球性的能源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资本主义又回到自由主义的老路上去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历史象一座不断在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之间摇动的钟摆,不会背离市场均衡的圆心。看一看美国劳资关系的发展受制于市场立法的影响就很清楚,在《国家劳资关系法》颁布之前的许多年里,《反托拉斯法》限制了雇员联合一致行动的权利,理由是妨碍了州际贸易自由和商业合同。罢工、设置纠察以及联合抵制都被视为限制贸易,先是以刑事訴讼的共谋,后又以法院禁令加以追究。1890年的《谢尔曼法》很明显是针对商业垄断行为的,却被用来针对工会对劳动的垄断。到1914年的《克莱顿法》已经扭转了这一趋势,工会组织和罢工行为不再因反垄断法而受到限制,雇员们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逐渐成为美国的公共政策。完善的市场经济显然是集体谈判制度的先决条件之一,它既限制了生产要素集中和垄断性趋势造成的市场失灵与不平等,也限制了自由放任所造成的过度竞争和周期性波动。发达国家历史上建立劳资关系制度性架构所循的正是这样均衡的原则。

宪政民主制度和多元民主社会孕育产生了集体谈判制度。宪政民主制度是西方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发展起来的现代政治制度。尽管存在差异与不同的民族形式,譬如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亦不同于德国的内阁制;美国的两党制不同于一党独大的日本式的政党体制,但其共同特征都存在一个人民选举产生的具有独立立法权的议会,一个具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系统和一个独立的政府。宪政民主制度保证了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平等地政治参与,是产生集体谈判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

多元民主社会在另一个层面上影响了制度的形态,具有道德的、结构的两种范畴。第一种是抽象的自然权利、个人自主性、公平正义等道德的范畴,第二种是社会集团之间、生活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结构的范畴。在现代化以前的社会,简明的等级制占统治地位,血缘和身份的纽带决定了人们的角色以及活动的空间,社会明显地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现代化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在传统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外发展出一个广阔的社会领域,较之于公共事务而言,它是自治的和自律的组织形态,具有自身独立的目标、利益与行为方式。现代企业制度、各类非政府组织、社区与村镇的自治、宗教组织、兴趣组织等都可以归纳为这一类。独立的工会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工会与政府的联系只有工人政党进入国家组织后才会发生。通常工会被限制进行政治活动,工会被政治权力控制和吸收是不可想象的。工会的独立性和民主化的自管理使其能够成为劳动者三项权利(团结权、谈判权、罢工权)的承载者,承担了集体谈判主体的职能和责任。多元民主社会扩大了社会领域,提高了社会的复杂性,因此,工会和集体谈判首先出现在最早现代化的英国就不足为奇了。

现代性的思想观念与价值观是集体谈判制度的精神土壤。在欧美,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和多元社会的建立过程伴随着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转变,近代史上相继出现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逐步建构了现代性的思想基础和价值观,从自然法衍生的自然权利赋予了人自由、理性的属性,也使现代性核心价值之一的个人权利的理念成为了现代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产生于个人生存权,以及派生的追求幸福、追逐利益、聚积财富的权利。很显然,如果没有个人权利的理念,就很难产生基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劳动权利,也不会产生基于劳动权利的团结权、谈判权和罢工权,集体谈判制度也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具有普世性,甚至先于并超越国家主权,并不依国家主权而产生。

总而言之,集体谈判制度是在现代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与完善的,就是说它不可能从任意的社会条件中产生,也不能随意地移植到完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去。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某些现代资本主义的要素,处于转型中的社会同样会对制度移植产生排斥反应。忽略了政治制度和思想观念因素将导致错误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地推行集体谈判制度。它完全受制于政治制度转型以及意识形态转变过程与市场经济制度相互调节与维系能否达到整体的耦合。即在不破坏现行制度构架的前提下容纳制度创新以提升社会整体的合理性和稳定性。过程中的适度紊乱和动荡只要不造成崩溃,就可以看作避免了大震的一系列小震使总体结构重新达到平衡与稳定。

 

三、在中国推行集体谈判的制度性障碍

     究竟什么是阻碍中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制度性原因呢,大体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远不是一个均衡的完全市场经济。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控制了资源型的产业,例如金融、电信、能源等,这些产业不仅市场准入被严格限制,而且政府还通过政策引导、价格控制以及强制性的产业整合甚至“国进民退”等政策进行干预。在市场竞争领域,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外来投资和保障就业,人为地压低工资水准,扭曲了劳动力市场。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角色和地位决定了中国经济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特征,即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以非市场的方式参与了资源配置,保证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得以实现。在这种背景下,根本无法形成真正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对劳动力价格的形成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反而是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约了工资平均水平。在被生产要素垄断性削弱了的市场中,唯独劳动力缺乏垄断性而处于弱势地位。造成这一局面的决不仅仅因为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从而形成劳动后备大军,更重要的是市场缺乏一种劳动力要素参与议价的机制。所以,在一个不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即使不是绝对不可能发育出集体谈判制度,也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而困难重重。

集体谈判跨越经济、政治两个领域。人们往往把集体谈判理解为经济领域的产物,但实际上,由于它涉及到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设置以及衍生出的团结权、谈判权和罢工权,使其已经超越了经济的领域而涉及到了政治的领域。换言之,劳工的组织权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权力,罢工权更是一种政治权力或普遍的公民权。因此,必须把集体谈判置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下予以考察。

目前我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显然为推行集体谈判,因为集体谈判的基本前提是,劳动者要组织成一个整体以作为谈判主体。这一劳动者的组织通常叫工会,它必须是劳动者自愿的、自治的组织,能够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其领导人由工人民主选举产生并罢免。现实中唯一存在的官方工会看起来并不具备这样的组织形态和功能,而新的替代组织又不可能产生出来,这就成为中国推行集体谈判的一个制度性障碍。

工会组织在现实的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决定了它不能胜任集体谈判主体的职责。历史上中国现代工业起步很晚,工会组织本来就不发达,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只有大约二百万现代产业工人,不到人口的百分之一。在建立了经典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工会机构自上而下地组织产生,各级总工会和行业工会的专职干部享受着同级党政官员的政治、经济待遇,领取公务员工资。工会开支与会费收入的差额部分靠财政补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劳动者的成分和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国有企业在经济总量的比重大为降低,使工会组织的基础被弱化了。另一方面,工会政治化、官僚化的状态并没有改变,这使工会严重脱离了劳动群众,在私营企业,工会有时甚至站在劳工的对立面,压制本应维护的劳动权益,沦为资本的附庸。

    工会在往往侧重于政治职能而忘记了劳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比如经济增长、竞争力和投资环境倾向于压低工资与劳动者要求增加工资发生冲突,就会抛弃劳动群众。在雇主和劳工之间往往受制于经济强权以及权力与资本的天然亲和力,背离其本应隶属的群体。这样的工会不可能成为集体谈判的主体,因为工会还不是劳工自己的组织,也不能代表劳工的利益。对劳工而言,它还是一种被管理的、异己的力量,不但不能增益自身的福利反而成为无奈的负担。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与集体谈判相关的权利设置是抽象的模糊的、不充分的。劳动者的谈判权在要素市场上既表现为劳动者平等、自愿的议价过程,也体现了劳动者作为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现实中由于劳动者是分散的个体,处于强势的雇主可以单方面地规定雇佣条件,劳动争议被纳入到劳动法和民法调整范畴的时候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集体谈判在官方的制度安排中被称作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除了谈判主体的缺位外,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法规作出程序性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谈判权,也没有任何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程序及实体法律。

集体谈判如果缺失了作为劳动者压力手段的罢工权是不可想象的,罢工权也曾作为基本人权被写入中国的宪法。而且,中国在2001年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时,并未对该公约第八条丁款有关罢工权的规定予以保留。毫无疑问,中国公民在法理上已经享有罢工权。但是,这种抽象的罢工权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调整的规范。

 

四、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中国推行集体谈判存在着如此多的制度性障碍时,是否就失去了任何推行这一制度的可能性呢?答案既不是肯定的也不是否定的。这完全取决于中国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条件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政策对应、路径选择与制度演化。

首先,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因此,雇佣劳动和劳资矛盾必然会大量的、长期的存在。这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经济增长中必然呈现出一种持续的社会张力,寻找调整劳资关系的手段和机制并将其提升为制度化的建构必然成为长久的社会需求。只要制度化没有达到劳资平衡和共利双赢的程度,劳资关系就会在剧烈冲突和相对稳定之间反复波动,每一次波动都会给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带来冲击,将会有更多的集体劳动争议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更多的罢工、停产威胁到正常的生产秩序。社会将不得不支付长期的、昂贵的交易成本。例如用于“维稳”的政府开支。

其次,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展开的。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利用对资源的控制、国际金融体系的垄断地位以及科技创新能力,以军事强权为后盾,迫使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加入到国际分工中去,以牺牲资源、环境和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为欧、美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廉价消费品。如果找不到新殖民主义的历史机会,即把资源、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的成本转嫁给更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条件,这部分发展成本将被迫内部化。加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自身产生的需求,与全球化积累的问题叠加在一起,将会对中国可持续增长和稳定的社会转型构成挑战。

再次,中国发展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经典社会主义政治结构基本未变的条件下,依靠对政治权力的垄断维持了社会长期稳定,实现了市场经济转型和持续增长。但是,强大的国家组织和不受监督的公权力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造成了权力与资本的联盟。政府公司化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和经营庞大的国营企业,形成了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利用公权力与私营资本的结合,发展出了各种有公权力背景的私营企业或家族企业,形成了权贵资本主义体制。这里使用“体制”一词蕴含着现象背后普遍的、制度性的成因。人们看到,这一发展趋势以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制度性、系统性的腐败为条件,严重毒化了社会气氛,积聚了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中国的发展进程和社会转型已经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关键期,随着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势力的成长,积聚日久的内外矛盾对现存的制度结构形成越来越沉重的压力。单纯的经济结构调整已经不能化解整体性的失衡和危机,政治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结构的重建开始真正提到议事日程,这将意味着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制度性创新成为不可避免的。关于推行集体谈判的讨论与实践就成为因应这种社会需要的当然选择。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整劳资关系的合理机制并将其制度化。

这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推行集体谈判仍然存在着积极的、有利的条件。概括起来可以表述为:

第一,中国的政治制度、执政党的核心价值观和执政理念与集体谈判制度的核心理念总体上是相容的。共产党始终把自己定义为全体劳动者的代表和利益的维护者。《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国家,为以工农为主体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福利是国家的宗旨,中国也是《联合国宪章》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并不排斥普世性的人权,劳动者的权益被看作基本人权的主要部分。集体谈判制度的核心理念恰恰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出发,提高劳动要素的市场价格,使劳动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取得尽可能多的份额。集体谈判制度中的团结权、谈判权和罢工权都是从劳动者基本权利衍生而来的,与在长期革命斗争过程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属于相同的价值谱系。

    第二,改革、开放的政治路线引发的社会变革,本质上是在共产党政治权威的统领下,进行渐进式的社会改良。它拚弃了十九世纪末开始的越来越强化的激进主义传统,拚弃了阶级斗争、不断革命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手段,回归到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进化摸式。它的结果导致了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多元化,导致了国家组织的网络和功能从社会领域的萎缩,以及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集体谈判制度产生于西方社会民主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背景之下,它所标榜的正是阶级调和与社会妥协,把一点一滴的社会改良集腋成裘为巨大的社会进步。

第三,劳动者团结权所涉及的结社自由无疑与现存的政治结构产生冲突。因此,中国还不可能出现波兰式的团结工会或西方式的自由工会。但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并非一潭死水。改革、开放所开启的历史进程早已涉及到政治层面,并愈益深入到制度的领域。大体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对必须具备两个鲜明的要素:一是对公权力的制衡与约束以及对掌握公权力的人的监督;二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与政治参与。转型并不单纯的以新换旧一种方式,通过转变功能实现组织形态的更新是一种更现实的途径。具体地说,赋予官方工会以集体谈判主体的地位和实施集体谈判的功能,将使工会在不脱离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去政治化。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劳动者群众的直接参与要求按照民主的程序选出谈判代表并可随时罢免。谈判结果须经工人的同意和确认。工会如要承担起集体谈判的重任,就要完成功能化导致的组织转型。

第四,考察中国的改革进程就会发现,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改革的方法论上,坚持了“实事求是”、“摸着石头过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等原则,实际上是用随机选择的方法进行决策,以应对转型的不确定性,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的重大举措无不如此。决策往往是对压力和刺激作出的反应,其特点是,在决策时并不肯定其正确性或一成不变,须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原则观察其结果,不断修正、完善或改变已经作出的选择。在面临着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是否和如何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上,决策者仍然会循着大体相同的思路进行决策。假定推行集体谈判的结果加强而不是削弱了执政党的威信和政治领导,为现行的政治体制带来了有益和合理的变革,找到了调整劳资关系有效的机制,也没有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就会顺利地完成制度性创新。如果这一过程中出现任何使决策者感到有可能失去控制的事态发展;或者所引起的混乱足以造成社会的紧张和不稳定;甚至对现有的政治结构产生颠覆性效应,必然使这一进程夭折和中断,以失败告终。这就是所谓的“转型”的不确定性,它取决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综合因素,各个利益集团和社会势力之间的博弈过程,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各种力的平行四边形的相互作用,绝不是可以事先预测和规划的。

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劳资关系和劳工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广泛的、切身的利益而日益凸显,再也不能漠然和忽视。改革开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富足幸福的生活,享受到现代的物质与精神文明成果。我们认为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工会干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和非政府组织关注和谈论集体谈判。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谈判制度只能是蓬勃发展的中国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只能是扎根于广大劳动者自觉的社会运动。虽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甚至是难以克服的,还是要套用一句老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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