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缝纫机产品出口退税率从13%降为9%。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附: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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