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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6日公布对进口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来源:商务部 2006-6-19 10:19:58

 
  2006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公告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6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原产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幅度为10.35%—42.79%;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 耐磨纸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64000。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 
  (MW Custom Papers,LLC)            10.35% 
  2、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79% 
  (二)欧盟公司 
  1、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24.64% 
  2、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42.7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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